延伸司法职能共治网络生态

日期:10-14 来源:未知

 打开网购平台,不时看到部分商户售卖“三无”商品;刷短视频,不时看到持不同观点的网友互相谩骂;“外卖小哥”送单却发生交通事故;个人信息被泄露倒卖……网络平台在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健康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

 
  就网络空间而言,不管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平台自治,都需要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近年来,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始终树立“审理一案、示范一片”的理念,聚焦网络空间的痛点难点,把典型案例作为鲜活的法治教科书,不断延伸司法职能,深度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助推网络平台健康发展。
 
  不止于审
 
  以司法建议助力平台规范
 
  今年6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湖州市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提级管辖的首个案件。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在某网购平台搜索栏输入“COD去除剂”或“工业净水剂”字样后,大量商户销售“COD去除剂”“高效COD去除剂”“污水处理剂(COD去除剂)”等类似产品。店铺图片显示这些产品用白色蛇皮袋分装,上面写有“COD去除剂”等字样,但无生产厂家、作用、成分、执行标准等基本信息,而且在使用方法的说明中甚至直接描述为“建议在生化后、排水口前投加即可”“用泵投加……到排放口”等内容,售卖商品与该案所涉“COD去除剂”情形一致。
 
  于是,湖州中院在案件判决后向该网络平台运营公司专门发送《关于落实企业监管、担负社会责任的司法建议书》,告知其如果对平台商户的检查、监管等不完善,存在因造成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积极正面形象。同时针对性提出建议,加强对氯酸钠等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从源头上系统性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推动平台对商户强化、落实常态化的检查、监管职责。
 
  浙江农林大学教授姜双林评价说:“本案的判决强化了环保企业作为污染治理最后一道环节的主体责任,之后的司法建议亦推动了网络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对引导整个行业依法合规治污,强化规范管理,系统性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亮剑网络
 
  与平台携手共建清朗空间
 
  去年3月,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在视频平台骂人引发名誉权纠纷案广受关注。张某拥有一个粉丝数5000多人的视频平台号,由于与自己经营茶馆内的一租户王某产生纠纷,张某便在该平台上发布短视频,贴上对方的照片并配文“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随后该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其本人视频平台账号上,使用了原告王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附上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原告王某产生负面认识,可能造成对王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在本人视频号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7天内不得删除,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向王某支付公证费1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如今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而被群众集体批评、举报的不在少数,网民逐渐习惯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及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这就是一种社会风尚的形成。”长兴法院院长闵海峰说。
 
  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一个人的言行就是他人的环境。近年来,湖州法院还从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反诈”“净网”等专项行动,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谣言等网络犯罪案件352件,一批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得以严惩。同时,针对平台上热度较高的话题,湖州法院与自媒体平台开展合作,进行官方政务解读,斩断谣言传播链条,强化风险提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成效叠加
 
  加强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被非法收集、滥用的风险。2021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该地区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史某、谢某合伙经营了一家手机店,除卖手机、充值外,还办理手机电话卡开卡。后来,两人发现从事网上“接码”生意有利可图,便合谋陆续以搞活动赠送电动车头盔的形式到附近村子摆摊办理手机卡,并要求前来参加活动的村民登记自己的身份信息,但未告知村民身份信息的用途。就这样,两人用非法收集到的公民身份信息实名注册办理了数百张手机SIM卡。
 
  之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专门电子设备,将非法办理的手机实名SIM卡连接接码平台,批量接收他人注册App或网站时发送的验证码,又将收到的验证码通过接码平台提供给他人,从中收取佣金4万余元。
 
  2021年5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该案最终成功调解,两被告自愿承担检察机关主张的所有赔偿金额,主动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并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
 
  湖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项炯说,司法机关要把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变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利器,以“刑事审判惩处+公益诉讼监督”的方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重追究,给予不法分子有力震慑的同时,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进而形成示范引领。
 
  协同治理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
 
  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外卖配送员、快递小哥、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纪师傅是一名“外卖小哥”,每天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某天他正要超车加速行驶时不慎撞倒了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导致杨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杨某住院后进行了手术,共计花费4万余元。其间,纪师傅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纪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纪师傅的“外卖小哥”身份,让事故赔偿变得复杂了。案件涉及事故受害人杨某、“外卖小哥”纪师傅、外卖平台物流配送合作商A公司以及A公司本地分公司员工周某。因对赔偿责任主体及金额协商无果,杨某一纸诉状将其余三方一并告上法院。
 
  由于A公司曾为纪师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保险公司专门为某外卖平台定制的外卖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纪师傅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纪师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杨某受伤,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纪师傅不仅在保险合同的雇员名单中,而且保单中的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了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他实际从事的是该特定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系该保险针对的主要对象。
 
  经法院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杨某的损失,并直接支付纪师傅垫付的部分费用,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担。
 
  “我们建议平台经营者规范用工行为,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保单险种工伤保险以及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这不仅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分摊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该案承办法官蒋莹介绍,今年湖州中院还联合人社局、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共同出台了《湖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实施办法》,以协同治理助力网络平台健康发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上一篇:《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发布 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达25%
下一篇:立规矩划界限守好百姓“虚拟钱袋子”

联系我们:中侦之窗
本站所有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